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78號
KLDV,111,司聲,78,202204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榮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設籍在中正戶政事務所現行方 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相對人之住居 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