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歐文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歐文傑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因 相對人遷出國外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 表、入出境資訊表,相對人確實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出境後 ,迄未入境,且遭戶政機關於101年2月20日註記遷出國外, 又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之國外住址,亦函覆 查無住址,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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