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49號
KLDV,111,司促,2449,202204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業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22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
為1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3,369元,自101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0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
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03,369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