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
4月14日止累計101,470元未給付,其中98,986元為本金;2,
18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債務人於107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
7年06月25日起至114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85,181元
未給付,其中281,151元為本金;3,730元為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0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1
0年07月22日起至117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03,006元
未給付,其中192,995元為本金;8,718元為利息;1,2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5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986元簡弘昇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1151元簡弘昇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92995元簡弘昇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