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16號
KLDV,111,司促,2316,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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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阿杉於91年04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44,274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56元 林阿杉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9321元 林阿杉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003 新臺幣38666元 林阿杉 自民國96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38666元 林阿杉 自民國96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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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