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莊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