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26號
KLDV,110,司拍,12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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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楊鏗鏘

廖朝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克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費用,僅告知本院曾繳納裁判費3000元 予新北地方法院,經本院查詢,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卷內債權人、相對人及標的均與本件相同,亦為新北地方法 院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故聲請人就本件案件仍應繳納費用, 逾期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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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