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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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無可供變價
之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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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
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
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
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
反對意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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