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1號
KLDM,111,附民緝,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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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原振


附民被告 林杰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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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