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6號
KLDM,111,附民,46,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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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侯宜岑
被 告 張茹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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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