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中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1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6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有該所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4 38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 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 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 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 ,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 (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 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 ,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
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 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 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 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4月 11日19時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針 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10年4月9 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 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6號裁定確定後, 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 於111年3月14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醫療人員評分結果,認:
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有, 17筆」計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31歲以上」計0分、 其他犯罪相關紀錄「4筆」計8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 多重毒品反應」計10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28分;所 內行為表現之動態因子0分),合計為28分;②臨床評估部分 合計為35分(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 命」計10分、合法物質濫用為「無」計0分、使用方式為「 有注射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超過一年」計10分),上 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30分;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 經評定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 度、就醫意願〉評定為「偏重」計5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合 計為5分),靜動態因子共計35分;③社會穩定度部分(工作 為「全職工作防水抓漏」計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無」計0 分,上開2項靜態因子合計5分;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有 」,計0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否」計5分,上開2 項動態因子合計5分),靜動態因子共計5分。以上①至③部分 之總分合計為68分(靜態因子共計58分,動態因子共計10分 ),已在60分以上,而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等情,有法務部○○○○○○○○附設勒戒所111年4月14日新戒所衛 字第11107004380號函及其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 份【見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卷內 檢附】及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毒聲字 第169號卷內檢附】。職是,該所上開綜合判斷之結果係由
該所具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其本職學識,為上述各項 評估所為之綜合判斷,核與上揭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之規 定並無不合,所為之綜合評分係依被告即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之個案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判 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洵屬有據,由形式上觀察 ,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且勒戒處所之組織、 人員之資格及執行觀察、勒戒相關程序,暨判斷施用毒品者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有相關法令嚴格規範,非可恣 意而為,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 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 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 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 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因此,自上 開評分結果觀之,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達應施 以強制戒治之標準,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以降低其再次 施用毒品之危險性之必要,因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經核屬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內容,併鼓勵被 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 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 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 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 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 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 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 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 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 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 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 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 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 ,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 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 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 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 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 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 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 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
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 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 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 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 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 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 ,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 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 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 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 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 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 、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就從現在當下一 念心抉擇不吸毒,不殘害自己、不慢性毒殺自己,保護自己 亦係保護大家,則早日回家、日日平安喜樂。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