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94號
KLDM,111,易,194,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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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明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明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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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