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6號
KLDM,111,單聲沒,16,202204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苑盈



謝珮庭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1年度執聲字第181號、110年度緩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褲子共計壹佰肆拾參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苑盈謝珮庭涉嫌違反商標法乙 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73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 as」上衣、褲子共計143套,經鑑定證明證明均係仿冒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苑盈謝珮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 53條之2第1項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以110年度 偵字第17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4月13 日起,於111年4月12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5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 (110年度緩字第278號卷第1頁至第3頁反面、第11頁;本院 卷第7頁、第9頁)。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褲 子共計143套,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二人自承 在卷,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110年度偵字第1731號卷第37頁至第41頁),是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