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41號
KLDM,111,交易,41,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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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天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
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楊方彥告訴被告錢天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方彥撤回告訴,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874號
  被   告 錢天送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天送於民國110年5月1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往義一路方向行 駛,行經愛三路1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貿然向右偏行後直行,適楊方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亦沿愛三路往義一路方向行至該處,雙方因而發 生擦撞,致楊方彥人車倒地,受有右側第5、6肋骨閉鎖性骨 折、右肩、右上臂、右肘及右膝多處擦傷之傷害。二、案經楊方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天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與告訴人楊方彥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楊方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監視器畫面6張 證明被告於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與告訴人楊方彥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4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右側第5、6肋骨閉鎖性骨折、右肩、右上臂、右肘及右膝多處擦傷之傷害之事實。 5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被告駕駛計程車,行經單行多車道路段,向右偏行後直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陳力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蕭舜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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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