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永全
被 告 伍萬料
伍萬連
伍桂月
伍春香
伍秋絨
伍夏蘭
伍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7,49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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