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82號
CYDV,111,聲,82,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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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謝正裕


相 對 人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再者,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二、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重訴字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5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號裁 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 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而聲請最高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以111年 度台聲字第1429號裁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萬元, 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29號裁定書在卷可憑。並經 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聲請人據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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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