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萬啟為 陳金禧 林坤忠 戚若君 賴欣妤 丁婉珊 洪誼慧 高筱雅 李沛諭 莊淑嵐 林志豪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被 告 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記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陳業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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