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2號
CYDV,110,訴,532,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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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蔡芙蓉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子恒律師
蔡翔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孟丞
被 告 黃耀仁
賴寅雄
賴哲雄

賴妍

許維眞

許毓英

許菁芬
兼上七被告
訴訟代理人 賴博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薇
陳恪勤律師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系爭民雄鄉大崎段2230、223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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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