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6號
CYDM,111,聲,266,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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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恆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恆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恆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3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嘉簡 字第5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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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