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4號
CYDM,111,聲,264,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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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武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武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武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移送執 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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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