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0號
CYDM,111,聲,260,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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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希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希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提出聲請書(111年4月7日繫屬本 院)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2年,在監執行中,以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1014914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1491號函暨11 1年3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份(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1490號核准假釋)可參。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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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