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5號
CYDM,111,聲,225,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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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 、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 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0 年12 月7日,且各罪之犯罪時 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考量被告所犯皆為竊盜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 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 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 被告人格特性,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 充,復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 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 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 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受刑人劉維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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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