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亷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亷一於民國109年6月12日6時30 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 基安非他命摻水後置入針筒後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搜索查 獲,並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51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應予補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91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9號裁定被告 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0年7月9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本院核閱案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 末1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鑑定,結果檢 出海洛因成分(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又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法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 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
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除漏引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364公克,檢驗後淨重0.351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11號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