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鈺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
9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沒字第11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60號),經判處有期 徒刑7年6月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0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罪)、3年8月、3年10月、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於108年7月24日對其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08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嘉義縣警察局布 袋分局108年7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 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11.055公克,驗後淨重11.04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1.084公克,驗後淨重1.074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10公克,驗後檢體用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