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36號
CYDM,110,訴,136,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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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號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芬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蕭婉芸


蕭鎮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王伯暉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瑞宸



劉德成



莊緯翔



呂文育


王永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281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0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佩芬、蕭婉芸蕭鎮煌王伯暉許瑞宸、劉德 成、莊緯翔呂文育王永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佩芬、蕭婉芸蕭鎮煌王伯 暉、許瑞宸劉德成莊緯翔呂文育王永安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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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