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5號
NTDV,111,除,15,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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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廖浩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06年4月5日 25,511元 LN0000000 002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06年5月5日 47,622元 LN0000000 003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06年8月5日 4,886元 LN0000000 004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06年10月5日 4,016元 LN0000000 005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06年11月5日 3,780元 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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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