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曾千雄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曾秋演
曾秋松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曾秋浪
曾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 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