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賴佳君
相 對 人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鷹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建仲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陳建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 、信用卡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 償日期,經於民國109年7月24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9 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3,00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而債務人陳建仲 就前開借款並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尚餘欠本金2,955,7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債務人陳建仲另於109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積欠信用卡債務本金43,13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繳納。 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名家裝 潢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暨帳單、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通知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3月7日通知相對人名家裝潢有限公司及債務 人陳建仲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 陳述。又相對人名家裝潢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 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於法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所有權人: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北大庄 960 466.50 24分之1 備考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2 南投縣 名間鄉 北大庄 970 131.23 全部 備考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3 南投縣 名間鄉 北大庄 970-6 42.79 全部 備考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 一層:64.13 二層:65.54 總面積:129.67 陽台:10.38 全部 大岩巷15之2號 備考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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