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46號
NTDV,111,司促,2146,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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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64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
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5,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
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
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洪奕臻發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洪奕臻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之址,有該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該債務
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
之措施。又債務人洪奕臻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
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關於
對債務人洪奕臻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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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