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宮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丹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30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8,4
89元,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
.63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1,736元,及自111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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