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62號
NTDV,111,司促,1962,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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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國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030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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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