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國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7日起至111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超過9個月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443元,及自111年1月15
日起至111年2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13.188計算之利息,超過9個月者,按年
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0,837元,及自111年1月19
日起至111年2月1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8.988計算之利息,超過9個月者,按年利率
百分之7.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