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76號
NTDV,111,司促,187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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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乃嘉

陳建利

劉萍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4,012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乃嘉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建
利、劉萍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51,57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乃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4,
012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陳建利劉萍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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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