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5號
NTDV,108,訴,305,2022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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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雄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足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
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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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