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 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參 加 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