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5號
NTDM,111,聲,13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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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江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 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 之理由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狀,暨考量受刑人於本 院訊問時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只是想要 合併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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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