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均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98
號、110年度偵字第4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一均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