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章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驗餘淨重0.3623公克),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03 9號鑑定書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 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6、227、228、22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3623 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039號鑑驗 書等在卷可稽,應認屬違禁物無訛,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
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