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民用航空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84號
NTDM,110,訴,184,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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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林彩戀


參與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洪明儒律師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
民用航空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 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 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 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 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 ,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民用航空 法案件,被告廖大墝案外人廖林彩戀均主張扣案之ROBINS 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Aerospatiale直升機為豪盟航太科技 有限公司所有,然扣案之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Aero spatiale直升機依起訴書所載,分別為被告廖大墝本件犯罪 所用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倘被告廖大墝經有罪判決確 定,供被告廖大墝犯罪所用之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Aerospatiale直升機,依上揭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可 能包括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 產之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 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命豪盟航太科技 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行審理程序,另訂於111年7月21 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第三人豪盟航太科 技有限公司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 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 權利之規定。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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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