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0年度,251號
TTEV,110,東簡,25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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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潘秋華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品妃

訴訟代理人 陳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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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