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99號
TNEV,111,南簡補,99,202204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