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78號
TNEV,111,南簡補,78,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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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盧英
送達代收人 蔡毓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忠吳進家吳翔惠吳榮聰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3,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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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