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21號
TNEV,111,南簡補,121,202204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吳瑨儀吳忻芷

被 告 張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