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14號
TNEV,111,南簡補,114,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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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張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以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夢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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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