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07號
TNEV,111,南簡補,107,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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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緯庭

法定代理人 許涵茹
陳信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信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富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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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