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周義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山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
,615元【計算式:2,13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85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
地公告現值)×1/24(上開土地原告權利範圍)=7萬5,615元,元
以下4捨5入】,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