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黃于庭
訴訟代理人 衛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筌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
0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6,060元外,尚應補繳13,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