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512號
TNEV,111,南簡,512,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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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原 告 黃禎祥
被 告 禾易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易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訴
外人洪志易林杰茗發支付命令,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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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易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