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489號
TNEV,111,南簡,489,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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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之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
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列「乙○○○○○○○○」、「甲○○○○○○○」為被告,並
記載查明後補正,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函請原告查明本
件相對人後,提出相對人姓名完整之起訴狀及繕本……,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茲依首揭法條,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
具狀補正㈠提出被繼承人胡萬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查詢結果。㈡提出被繼承人吳亂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並於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查詢
結果。㈢如胡萬法、吳亂之繼承人有已死亡者,請提出該繼
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並於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
查詢結果。㈣待查明本件之相對人後,提出相對人姓名完整
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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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