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慈慧
被 告 譽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琳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6,66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5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譽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譽瓚公司 )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邀同被告黃琳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9月23 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109年10月2 3日為第一期,按月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年率1%計算,上 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 5%機動利率計息訂定,其中第1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影響事業(補貼最長1年、 最高22萬元),並於上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 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 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是第1年利率依0.155%(1.5%-0.5% -0.845%補貼)計算,又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 點第12條規定,如有停業之情形,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 利息補貼,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於轉列催收款項時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及逾 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借款後僅依約繳款至110年7 月23日即未再依約繳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 416,660元及自110年7月23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因被告譽 瓚公司於110年9月1日起辦理停業,經濟部不再補貼被告譽 瓚公司利息,是自110年9月1日起利息應依年息百分之1計算 ,又原告已於111年1月22日將被告所積欠之上開債務轉催收 ,依借據第5條約定遲延利息按借款利率再加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即應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是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被告譽瓚公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表、存款全部查詢表、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表、催繳通知 書、利率資料表、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譽瓚 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及商工Web IR查詢系統表 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本院依原告所提 出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為4,5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 定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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